假結婚吃官司,想離婚無計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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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舒慧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執行秘書)

 「免費到大陸旅遊,順便娶新娘,還有高額報酬可拿!」您知道看起來這麼好康的事,背後隱藏多少法律上的風險嗎?

遊手好閒的台灣單身漢阿吉(化名),某天看到報紙上「免費大陸旅遊」的小廣告,心想反正是免費的,去玩玩也好,就與廣告上的聯絡人阿標(化名)進行聯絡。沒想到與阿標見面後,阿標表示阿吉不但可以免費旅遊,更拍胸脯表示,只要阿吉照自己的指示去做,成功帶一個大陸妹進台灣,就有錢可以拿。阿吉一聽到有錢可拿,又可以去大陸玩,二話不說馬上答應。


隨後,阿標果真安排阿吉前往大陸地區,阿吉也非常配合地在福州市公證處與一個名叫小紅(化名)的年輕小姐辦理結婚登記,阿吉回到台灣後,到海峽交流基金會辦完結婚公證書的驗證,再持結婚公證書與驗證函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辦妥台灣的結婚登記後,阿吉再以小紅要來台探親為由,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小紅進入台灣地區的旅行證。在辦理這些手續的過程當中,阿吉真的一毛錢也不用出。

等到小紅取得旅行證、順利進入台灣地區後,阿吉工作就完成了但阿標卻沒依約給付報酬。更慘的是,阿吉不但沒有跟小紅住在一起,連小紅到底去哪裡也不知道,更不知道如何與小紅聯絡。後來警察查戶口時,發現阿吉與阿紅根本是假結婚,將阿吉移送法辦,阿吉才知道事態嚴重。

原來,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否則可能被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而且依最高法院的判決見解,以假結婚真入境的脫法方式,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亦該當於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罪。而且這種假結婚真入境的犯罪模式,通常也會伴隨著刑法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規定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行使偽造文書的刑事責任。幸好法官從輕發落,阿吉繳納罰金後,總算不用入監服刑。

後來,阿吉想認真找份工作結婚生子,剛好聽說小紅非法在台北工作,被警方查獲後已經遣返大陸,阿吉心想既然跟小紅的婚姻是「假」的,到法院告應該很容易就可以回復單身吧。沒想到一狀告上法院的結果,法院竟然連庭都沒開,就直接駁回阿吉的請求。

原來,阿吉的訴求是請法院確認自己與小紅的婚姻關係不成立」,針對這個訴求,法院認為即使阿吉與小紅是假結婚,也應該依假結婚的行為地(大陸地區)的規定,經大陸地區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登記、收回結婚證,不能直接在台灣起訴確認兩人的婚姻關係不成立。因此,駁回阿吉這項請求。

阿吉再以小紅被遣返為由,向法院主張小紅惡意遺棄自己在繼續狀態中而訴請離婚。就此,法院實務見解則認為,小紅被強制遣返並非基於自己意願,因此主觀上並無惡意遺棄的故意,而且阿吉也可以到大陸地區找小紅,所以不能只因為小紅被遣返就認為兩人間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因此也駁回阿吉離婚的請求。

到頭來,阿吉身分證上配偶欄上小紅的名字,還是沒有辦法去掉。

阿吉此時才了解,辦理假結婚,不但會吃官司,還得終身保持「已婚」身分,無法在台灣合法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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