夢幻女郎篇(二)不做只會哭泣的女人,愛菲的絕地大反擊!

前情提要:
唱片經紀泰勒在偶然的機會裡,挖掘黛娜、蘿拉及主唱愛菲所組成的美聲團體,並取藝名為「夢幻女郎」,也將愛菲的弟弟西西也一併帶入唱片圈,沒多久愛菲和泰勒日久生情,卻在愛菲懷了兩人愛的結晶時,泰勒卻和團員黛娜勾搭上,還把愛菲踢出夢幻女郎,傷心欲絕的愛菲,只好默默的離開,獨力扶養小孩…。

本期精采內容:
野心勃勃的泰勒藉由旗下的歌手和團體成為音樂界的霸主,一步一步的建構自已的音樂帝國,然而泰勒製作音樂的目的,就只是製作出暢銷的音樂,進而累積自已的財富,完全沒有所謂音樂人的理念和夢想,唯利是圖的觀念,讓西西也無法忍受下去,憤而離開泰勒的音樂公司。

灰心的西西回到了愛菲的身邊,於是姐弟兩人合作,希望能再次在樂壇闖出一片天,這時西西寫出一首歌,並交由愛菲主唱,愛菲的新唱片發行後,泰勒聽到愛菲的專輯後,對這首歌驚為天人,居然不顧愛菲的專輯已經上市,將這首曲子稍做改編後,並擅自收錄成夢幻女郎的新歌。

一方面黛娜再受不了泰勒近乎變態的控制欲,知道愛菲也對泰勒恨的牙癢癢,黛娜便趁著泰勒不注意,私下蒐集泰勒的違法證據,並將資料交給愛菲,得到這些資料的愛菲,立刻找了律師找泰勒談判,泰勒深怕這些證據曝光,只好答應愛菲所提出的條件。

電影的最後,愛菲與黛娜拾回往日的姊妹情誼,並繼續她們的歌唱事業。

那麼,黃律師要請大家動動腦囉,請問:
愛菲以泰勒的違法資料要脅泰勒,奪回專輯的發行權,是否有涉及刑事責任?

接軌當代法律    

接下來我們來揭曉這個答案吧。

愛菲以泰勒的違法資料要脅泰勒,藉此奪回專輯的發行權,是否有涉及刑事責任?

愛菲以不法資料要脅泰勒,這個的行為是否符否刑法第 304 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呢?

泰勒的確有做一些見不得人的壞事,若愛菲只是想讓泰勒得到教訓,那麼愛菲握著不法資料去提告,做為手段的話,那麼愛菲的「目的」與「手段」都是合法的,但是「目的」與「手段」之間卻有不當的聯結,所以則仍然是違法的,故愛菲的脅迫行為觸犯刑法上的強制罪。


※ 因例題設計之故,本文內容若與電影有所出入,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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