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山恩仇記篇(二)從「維爾福利用權力,私自將康泰斯送入地牢 」談憲法問題

悲慘的康泰斯惡運接二連三,維爾福利用檢察官的權力,居然在未送付法院審問的情況下,就私自將康泰斯送入了不見天日的地牢,可憐的康泰斯就這樣開始過著悲慘的黑暗生活。

唐泰斯被逮捕後,未婚妻瑪茜斯、老父及其船老闆不斷地向檢察官維爾福求情,要求見唐泰斯一面,不過維爾福卻置完全不理他們的要求。

船老闆摩維爾先生,是個心地善良的好人,在這期間還不斷的設法,想將康泰斯從獄中解救出來,還是徒勞無功,最後自己還被捲入這起事件中。

康泰斯在獄中,原本消極無助近乎放棄一切希望,所幸,在黑牢裡遇見人稱瘋子的法利亞長老,但其實法利亞是一個上知天文下知地理,擁有超凡智慧的人,不僅教授康泰斯許多知識,法利亞見康泰斯是一個誠懇有為的青年,便教授他許多的知識,讓康泰斯蛻變成談吐不凡的男子。

甚至把基督山島的財寶秘密都教給了他,而這些都成了康泰斯日後搖身一變成為精通各國語言、擁有滿腹墨水的基督山伯爵的後盾,終於14 年後,康泰斯利用法利亞過世的機會,假扮成長老逃出黑牢。

在康泰斯坐牢的十五年間,發生了許多的變化,回到故鄉後,得知一連串令人哀痛欲絕的消息─父親死於飢餓,弗南特成為世人敬仰的將軍,甚至還與愛人瑪茜斯組織了家庭;度格拉斯也成了金融界的重要人物,陷害他的檢察官更是在司法界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所有加害於他的人都飛黃騰達,卻絲毫不能搖動康泰斯復仇的決心,一連串的復仇計畫正悄悄的如火如荼展開.....。

那麼,黃律師要先請大家動動腦囉,請問:

康泰斯的案件,可以不經法院的審問即直接送交監獄執行嗎?
 

接軌當代法律    

接下來我們來揭曉這些答案吧。

各位一定都讀過憲法的幾個特性,即最高性、原則性、抽象性、固定性、政治性等,其中原則性的要件是說,憲法做為國家最高的指導原則,在內容上不得不維持其簡潔性,僅作綱要的規定,以收兼容併蓄的功效。不過,我國憲法第八條的規定,可以說是憲法裡面最詳盡的一條,其內容猶如一條法院可以直接引用而無須透過刑事訴訟法轉來其精神的法律。(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第二項:「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第三項:「「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第四項:「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為何有關於人身自由的規定,我國憲法選擇以憲法保留(亦即:根據法位階理論,法律既然不能夠違背憲法,則刑事訴訟法的強制處分不管怎樣修正,當然不可以超出憲法第八條所規範的內容,因此學者乃將人身自由的保護稱為憲法保留,以示與其他基本權利的法律保留相較之下,被保護的強度更高)的高規格來對待他?讓我們於下篇來做詳盡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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