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爾金所著的「魔戒三部曲」是二十世紀最具想像力的奇幻小說,托爾金這一系列善惡交戰的神秘故事已經在全球賣出超過五千萬本,2001年以三部曲的形式形式拍攝,分別是「魔戒首部曲-魔戒現身」、「魔戒二部曲-雙城奇謀」及「魔戒最終曲-所向無敵」,更以前所未有的大手筆製作,拍攝這部電影的總預算保守估計超過二億七千萬美元。

而也是托爾金所著的「哈比人歷險記」則是敘述哈比人比爾博如何陰錯陽差地取得至尊魔戒的故事,此次就針對「「哈比人歷險記」此書精華情節,來為各位介紹民法概念吧。

而本書是屬於長篇奇幻小說,故事內容較長,涉及概念較多,因此只為各位介紹構成「題目」部份的劇情囉。

話說「至尊魔戒」本身具有龐大的邪惡魔力,是上古的魔神利用末日火山的烈焰製造出來的戒指,魔神只要戴上後後就會擁有無上的威力,因此也激發了魔神毀滅中土世界的野心。

不過魔神在侵略中土世界途中,卻被精靈、矮人、人類的聯合軍打敗,甚至還被剛鐸國的國王砍斷了帶著戒指的那隻手指,戒指在兵荒馬亂中被剛鐸王撿走。

沒想到魔戒具有魅惑人心及帶來不幸的威力,剛鐸王得手戒指沒多久,就被屬下暗殺,而戒指也因此遺落在荒煙漫草之中,時光飛逝,經過了二十多年,被變成咕魯在溪邊撿到,咕魯把這枚戒指當成珍寶並戴在手上四處到處流浪了五年。

有一天咕魯將戒指脫下來放在溪邊時,卻被哈比人比爾博發現,比爾博知道這一枚具有魔力的神奇戒指,就趁機偷走它,之後就一直將魔戒鎖在家裡面的保險箱。

等到數十年後比爾博成了白髮蒼蒼的老人後,他將全部的財產送給他的姪子佛羅多,其中當然包括這一枚戒指。

佛羅多取得戒指之後,即遭受到魔神派出的爪牙攻擊,誓言要奪回戒指,因為佛羅多與魔法師甘道夫、游俠亞拉岡等一群人組成了一支魔戒遠征隊,誓言保護戒指絕不讓魔神奪回,並將魔戒丟入末日火山的溶岩摧毀它,以防止魔神奪回戒指後,再度危害中土世界,此咕魯也發現了戒指,所以一路緊緊跟隨佛羅多,想伺機搶回魔戒…。

那麼,黃律師要請大家動動腦囉,請問:
魔戒的持有者從魔神→剛鐸國王→咕魯→比爾博→佛羅多,如果不考慮到劇情的奇幻性,單純只就該枚戒指的遺失、撿到、贈送等等關係來看,究竟哪些人「曾經」或「目前」是取得魔戒的所有權?

為了釐清事實,以下幾點是黃律師的說明:

1.戒指是魔神「製造」的。
2.魔神將戒指「遺失」在戰場上被剛鐸王「撿到」。
3.剛鐸王「撿到」戒指後馬上就被暗殺,戒指也因此「遺失」在荒煙漫草中。
4.咕魯是在溪邊「撿到」戒指,撿到後並「沒有揭示及送警察機關或自治機關寄存」,自己「戴在手上」流浪了「五年」。
5.比爾博趁咕魯拿下戒指時,「偷走」了戒指並將戒指「藏在自己的保險箱」中。
6.比爾博老了以後,將戒指「贈送」給佛羅多。

接軌當代法律    

接下來我們來揭曉這些答案吧。

到底什麼人「曾經」或「目前」是魔戒的所有權人?

魔神:魔戒是魔神製造的,所以魔戒由魔神取得原始所有權,這毫無疑問的。

剛鐸王:魔神把魔戒遺失在戰場上,由剛鐸王拾得,依照民法第八零三條至第八百零七條的規定,剛鐸王必須要將魔戒遺失的情事通知魔神,如魔神所在不明,也應該要為招領的揭示或報告警察機關或自治機關並交存之,待魔神未來認領,才會依法取得所有權,但是剛鐸王並沒有依照這些程序行動,是以依照前開規定的反面解釋,魔戒的所有權自然仍歸屬於魔神,剛鐸王並沒有取得魔戒的所有權,他被暗殺後,剛鐸王的繼承人當然也不會取得魔戒的所有權。

咕魯:雖然魔戒遺失在荒煙漫草間達二十多年,但我國民法並沒有遺失物在遺失多久以後會變成無主物之規定,何況魔神也沒有死亡,所以咕魯撿到魔戒並不是無主物的先占(依第八百零二條),而仍是遺失物的拾得。是以,咕魯仍必須依照前開拾得遺失物的規定予以揭示或交存,方可能依拾得遺失物的規定取得魔戒的所有權。當然,咕魯也並沒有如此做。

但是,依照民法第七六八條規定:「以所有的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由於咕魯把戒指戴在手上到處流浪已達五年之久,即非以隱藏之秘密方式而為占有,符合本條動產時效取得的規定。是以咕魯可依七六八條規定取得魔戒的所有權。

比爾博:雖然比爾博從咕魯手中偷走了魔戒,是惡意的占有人,但是也並非不能夠適用前開第七六八條的規定已取得魔戒的所有權,不過話又說回來,比爾博將戒指放在保險箱裡面,從來不讓別人知道,此並不符合該條所謂的「公然」要件,因此比爾博縱使占有魔戒達數十年,仍不能夠取得魔戒的所有權,咕魯仍然是魔戒的所有權人。

佛羅多:比爾博既非魔戒的所有權人,將魔戒贈送給佛羅多,係屬無權處分,依照民法一一八條本來是效力未定的行為,必須得到咕魯的同意始生效力。但是佛羅多不知道戒指是比爾博從咕魯那邊偷來的,依照民法第八百零一條以及第九四八條的規定,佛羅多可善意取得這個戒指。因為依照前開規定,善意取得雖有區分善意或惡意,但並沒有區分有償或者是無償。

※ 因例題設計之故,本文內容若與故事有所出入,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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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祈修 Maggi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