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戒篇(下)-咕魯能合法的從魔羅多要回魔戒嗎?

前情提要:
話說「至尊魔戒」本身為魔神所擁有,卻在侇略中士世界時,遺落在戰場上,被剛鐸王撿走,而剛鐸王被屬下暗殺後,二十多年後,魔戒又輾轉被咕魯撿走,後來又被哈比人比爾博發現,趁著咕魯不注意時把魔戒偷走,數十年後,又把魔戒贈送給自已的遺產繼承人佛羅多。

就在佛羅多取得戒指以後,即被魔神發派出的爪牙攻擊,但佛羅多仍堅持保護戒指,並和魔法師甘道夫、游俠亞拉岡等一群人組成了一支魔戒遠征隊,要該魔戒丟入末日火山的溶岩當中來摧毀它,以防止魔神奪回戒指後魔力大增,再度危害中土世界。在冒險途中咕魯也發現是佛羅多取得了那枚戒指,所以也一路緊緊跟隨,想要伺機搶回魔戒。

在上集中黃律師已為各位解答了,到底是誰,「曾經」或「目前」是取得魔戒的所有權,各位是否有吸收進去呢?

本集就來為各位探討「曾經」且「合法」擁有過魔戒的人,可否要求佛羅多返還魔戒呢?

那麼,黃律師要先請大家動動腦囉,請問:
如果魔神或者是咕魯要求佛羅多返還魔戒的話,佛羅多依我國民法是否有返還義務?
那麼又是依照民法中的何種法條以及法律關係來償還呢?

接軌當代法律    

接下來我們來揭曉這些答案吧。

魔神或咕魯可否向佛羅多,以任何請求權基礎請求返還魔戒?

(一)魔神:依照我國民法第九四九條規定,占有物如係遺失物或盜贓物,其被害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兩年以內,得向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換言之,就是無償地要求現占有人返還盜贓物。但是超過兩年以後,就不得再主張本條,占有人也將取得物之所有權,因魔神遺失魔戒已經有數十年之久,自不得再主張本條。

再者,魔神已非魔戒所有權人,不得主張第七六七條。另外佛羅多取得所有權係依法律規定而善意取得,並非無法律上原因,且未造成魔神的損害(因佛羅多取得魔戒時,魔戒的所有權已經不再是魔神了),因此魔神也不能夠依第一七九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佛羅多返還戒指。

(二)咕魯:咕魯不得主張前述第九四九條之規定,理由亦同魔神。不得主張七六七的緣故是,佛羅多已經善意取得的規定取得所有權,所以咕魯也不得再依本條主張返還。不過仔細思考下,如果允許佛羅多以無償方式取得魔戒的所有權,對原所有權人顯然保護不公,因為任何人都可以偷竊他人東西以後,再轉送給不知情的親友,致使原所有權人追索無門。

而且在利益衡量上,佛羅多即使返還魔戒,對他也沒有任何損失。因此有學者認為,此種情形應該類推適用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之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比爾博從咕魯那邊偷走魔戒,對於咕魯而言他是不當得利的受領人,他無償讓與給佛羅多,而由佛羅多依法取得魔戒所有權後,自己也無法再返還魔戒本身,僅能以金錢賠償咕魯的損失,此時雖然比爾博仍應賠償咕魯,但畢竟無法再返還原物給咕魯了,是以身為第三人的佛羅多,在比爾博免予返還(魔戒的所有權)的限度內,仍應返還魔戒予咕魯,此與第一八三條之原來要件雖然不符,但仍符合第一八三條的規範意旨,是以得予類推適用。各位是不是覺得這樣有比較公平了呢?

限於篇幅,本題就討論至此,如果要進一步探討的話,各位還應該想想看,遭受損失的魔神,可否向剛鐸王或咕魯主張損害賠償?咕魯又可否向比爾博請求損害賠償呢?這些問題,各位要進一步去研究侵權行為與其他請求權之間的關係喔! 附帶一提的是,這題也是許多研究所與國考出現過的題目,各位是不是通過考驗了呢?

※ 因例題設計之故,本文內容若與故事有所出入,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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